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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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 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26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38398.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对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7元,由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