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工程公司 穆棱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穆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工程公司工程款66140036.87元以及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的逾期利息607702.12元[未付工程款66140036.87元×(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年基准利率4.90%÷360天×324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85%÷360天×92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80%÷360天×92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75%÷360天×60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65%÷360天×24天+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的逾期利息117863.62元)],合计6752651.0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工程公司负担2447.00元,被告穆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90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