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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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金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艺灵所欠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金泉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5年8月7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5年10月1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金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