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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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货款220,000元,合计270,000元; 二、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公告刊登费260元,合计6,220元(原告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广西南宁佳仕美铭车荟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