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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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运费、滞期费共计1329059元及该款相应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赔偿船舶延期损失40万元及该款相应利息; 三、第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929059元及该款相应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8180元,由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927元,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负担16253元;反诉部分10717元,由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负担2319元,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负担8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