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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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642108.6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564210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497元(原告已预交),由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02元,由被告***负担5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