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银诺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元极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母婴岛婴幼儿用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母婴岛婴幼儿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6,000元; 二、被告安徽银诺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母婴岛婴幼儿用品经营部、江苏元极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母婴岛婴幼儿用品经营部负担66元,被告安徽银诺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母婴岛婴幼儿用品经营部、江苏元极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