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九项费用共计5697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7129.1元,两项合计194099.1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32538.18元、生活费4500元,其应赔偿原告***157060.92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37038.18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负担31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负担3507元。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