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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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356029.39元。 二、被告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至2017年6月12日止的利息17097.5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35602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日利率按年利率/360折算)。 三、被告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31900元。 四、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丽、钱辉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丽、钱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3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1元,被告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丽、钱辉共同负担13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9-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