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给付水费470140.59元; 二、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95939.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34265.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30204.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93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6元、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