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833777.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25459.01元,罚息613.53元及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如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39元、公告费7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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