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成鸣乐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成鸣乐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4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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