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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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成鸣乐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成鸣乐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4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