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364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3644.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担保费1500元; 三、驳回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0元,保全费3702元,由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