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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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699999.98元,及截止2019年4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100345.9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3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