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大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截止2019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22711.01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0892.14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22711.01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律师代理费7143元; 四、被告***、***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就坐落于庄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411元、保全费22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