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大连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截止2019年6月19日的借款本金322711.01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0892.14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22711.01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律师代理费7143元;

四、被告***、***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就坐落于庄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411元、保全费22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