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156971.29元; 二、被告***与广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86775.6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55143.0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633元(缓交),由原告***负担12913元,被告***负担1180元,被告***与广运公司连带负担354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3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