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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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盈江县兴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盈江县兴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6%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第11.5项和11.6项支付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盈江县兴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盈江县的房地产【云盈江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盈江县兴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 五、驳回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29.00元,由被告盈江县兴华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