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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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4800.0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逾期利息为14410.53元、罚息为600.08元、复利为619.56元;之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6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