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65296.45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的利息1118.42元、罚息96.73元,以上合计66511.6元;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8075%的标准计算支付; 三、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