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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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00元”;

二、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200元”;

三、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568.0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27325.42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25136.08元”;

六、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赔付2189.35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由五河县鑫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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