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华阳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49350元;

二、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49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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