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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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园投入5328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支付垫付款1135453.3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幼儿园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滨海医院幼儿园,并将该两所幼儿园的场地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724.79元,由原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62.79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负担428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09.5元,由原告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