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有权对登记在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登记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00元,由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