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双利物资有限公司 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双利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0万元及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0804766.67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是贷款期间内利率的1.5倍)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272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23.83元,由被告长治市双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