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高科新纤维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青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支付嘉兴市恒青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2月19日的利息1017283.44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债务履行时应扣除原告依据(2018)浙0402民特2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受偿部分];

二、被告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34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5元,由被告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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