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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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91752.73元、利息84629.9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月9日,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合计2776382.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律师费损失101191元; 三、被告江苏宁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宁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2元,减半收取1502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宁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对该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