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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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莲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0000元。 二、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4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算,3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算,2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算,3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算,4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算,3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算,3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算。 三、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