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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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分公司 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段计算:以7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以5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以37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以11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以1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均支付到户名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74,开户行上饶银行鄱阳北城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费7980元(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9234元,由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