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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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宁朔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刚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宁朔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自2018年2月1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宁夏宁朔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朔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611元,由被告宁夏宁朔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