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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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8日,利息、罚息为433778.06元,复利为14048.99元,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律师费7450元; 三、被告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登记在被告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学院三路以东、天祥大道以南、学院四路以西、学苑路以北的两块抵押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洪土国用(登高2015)第D022号、洪土国用(登高2015)第D023号,抵押面积分别为18026㎡和33462㎡]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780元,减半收取2739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39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