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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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3793号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彬,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彬,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毛琳柯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