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

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启林赔付20,995.905元;

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付49,956.5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启林赔付46,913.055;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张启林赔付1,380.98元;

六、驳回张启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张启林负担242元,***负担900元,***负担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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