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7757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77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2678元。

如果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8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均由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限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履行。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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