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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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怀仁县金利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怀仁县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仁县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价款30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44元,由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744元,由被告怀仁县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62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怀仁县伟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