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24121.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