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750号

原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壹通国际8楼。

负责人:林静,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付艺伟,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开发区八达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该公司经理。

原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霓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雅洁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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