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中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万元;同时支付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33元,由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安徽中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还,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安徽中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