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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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汽车部件总厂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抢救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7841.77元(其中支付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217841.77元,支付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林州市供电公司30000元); 三、驳回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8元,由康玉梅、郭海平、常瑛楠、常某负担3148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