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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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92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元氏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卓越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负担78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