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铁东支行欠款本金9993924.6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1775%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铁东支行对办理过抵押的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首先在以上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物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2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漯河金道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