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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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103.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7809元。余下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所欠款项,以年利率6%计至南通控股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56元,减半收取10128元,由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1元,即含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上诉费20256元,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上诉费1745元,合计22001元,均由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