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营团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吉林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吉林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赔因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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