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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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9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四川省蜀恒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9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蜀恒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为“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蜀恒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457000元及利息(以245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省蜀恒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