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生产用房七套(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89号、20××91号、20××92号、20××94号、20××95号、20××96号、20××8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