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丰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
东丰县丰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丰县丰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王凤海人民币82823.74元的70%即57976.62元,减去已付5500元,应付52476.62元;

二、驳回原告王凤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元(原告王凤海已垫付),由被告东丰县丰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2元,由原告王凤海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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