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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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舟山弘联贸易有限公司 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弘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为257.25万元,此后的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如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西城社区春林商贸文化广场的23处房地产〔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证第0044324号、0044326号、0044327号、0044329号、0044330号、0044333号、0044336号、0044338号、0044339号、0044340号、0044341号、0044343号、0044344号、0044346号、0044347号、0044348号、0044349号、0044351号、0044352号、0044353号、0044355号、0044356号、004435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万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弘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弘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63元,由被告舟山弘联贸易有限公司、淮南盛佰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