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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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三、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后背门板设变费13033元及左右前门外板设变费180030元,合计设变费19306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19306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侧围外板品质玉成费用650000元、冲压件返工返修费用258999.68元、模具整改费1126535.78元,合计2035535.46元。 六、驳回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927元,反诉受理费43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负担52587.7元,由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4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62.1元,由广州屹丰模具制造有限公负担29002.4元,由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55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