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竹泉贸易有限公司 宁晋县得达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竹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晋县得达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0720元、截至2019年8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5635.52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39355.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宁晋县得达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西竹泉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晋县得达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计4598元,由原告宁晋县得达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广西竹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