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20初2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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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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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回购价款本金10000万元、发售服务费168万元及产品预期收益832万元,合计11000万元; 二、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价款本金100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第一期产品的违约金以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第二期产品的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第三期产品的违约金以3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四、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原宏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出质的凤城市鑫地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25万元)、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51.4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9261万元)、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出质的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3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3659.4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抵押的位于沂南县铜井镇南泉庄村的13.13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铜箔生产设备(附铜箔生产设备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驳回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3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原宏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600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