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4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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